【本报讯】印尼人民协商会议(MPR)国家宪政研究委员会主席陶菲克·巴萨里表示,为执行宪法法院关于分离地方选举与全国选举的裁决,地方代表议会(DPRD)的任期既不能延长两年,也不能保持空缺状态。
他指出,这两种方案均违反宪法——因1945年宪法第22E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地方议会选举应每五年举行一次。若让议席空缺,则违反宪法第18条第2、3款关于地方政府必须设有地方议会的条款。
周五(7月4日),陶菲克在雅加达国会大厦与国会第三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强调:“地方议员必须通过选举产生,别无他途。”
他解释,宪法法院第135号裁决实属两难判决,可能导致宪法危机和宪政僵局。陶菲克同时强调,该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必须执行,但若立法机构落实裁决反而会违反宪法关于选举的规定。
他解释称:“为何构成违宪?若执行裁决,国家将违背宪法关于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明文规定。”
陶菲克认为,由总统选举、国会选举及地方代表理事会(DPD)选举组成的全国选举因五年一届不受影响;而地方议会选举按宪法法院裁决需推迟两年纳入地方选举。
对此他建议,各国家机构应恪守职权边界。他认为宪法法院在此裁决中越权充当了“积极立法者”,这本属国会职权范围。
他说道:“宪法法院本质是消极立法者,仅需裁定请愿是否违宪。判定违宪后如何解决应交由立法机构处理。”(cx)